启迪古汉削减定增控股股东增持
据中国经济网讯,随着再融资监管政策加强,上市公司定增发行受到一定影响。位于湖南的中成药企业启迪古汉(000590.SZ)在公布非公开发行预案后,历时一年半之余才完成,而最终发行方案也出现了重大调整。
根据启迪古汉近日发布的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发行新股1614万股,发行价格为17.76元/股,募集资金2.87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项目建设,包括年产4亿支古汉养生精口服液技改工程项目、年产4亿支古汉养生精口服液技改配套工程项目、固体制剂生产线技改项目和中药饮片生产线技改项目等4个项目。
在发行对象上,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启迪科服)、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衡阳弘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实基金)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新股,其中嘉实基金此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此次认购超过一半,达到861万股,认购金额近1.53亿元。
在新股上市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启迪科服也趁机发布增持计划。5月24日午间,启迪古汉发布公告称,启迪科服计划自5月2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拟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5月24日,启迪古汉曾在盘中涨停,收盘报16.17元/股,涨幅6.87%。截至5月25日午盘,启迪古汉下跌1.79%,报15.81元,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控股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所以,控股股东有两种情形,一是持股比例在50%以上,符合此项即为控股股东;二是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50%,但其享有的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足以实际影响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21条)。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控股股东义务的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