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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公司越过股权质押的红线 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515人  作者:蔡绍辉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多家公司越过股权质押的红线

据中国股权网讯,上周,多喜爱(002761)紧急公告停牌,控股股东陈军、黄娅妮质押部分股份触及警戒线,决定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物以降低融资风险。多喜爱股价近日暴跌近半,市场人士分析可能受科通芯城下跌影响,也可能是因为股东名单中有不少信托资管账户。目前该公司对外公告表示,控股股东正积极采取措施,以保持控股权稳定。

不仅如此,昨日沪深上市公司一天内就共发布了71份有关股权质押的公告,其中涉及股东补充质押的有21份公告(20家上市公司)。而据中国结算最新发布的数据,截至上周末,股东质押股数占总股本比例在40%以上的A股上市公司家数已达263家。

另据不完全统计,4月份以来,还有勤上股份(002638)、ST德力(002571)、德豪润达(002005)等多家公司披露,主要股东质押股份已接近平仓线,公司紧急停牌化解风险。此外还有天宝股份(002220)、宁波东力(002164)、华邦健康(002004)等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较高的公司收到了交易所的问询函。

深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进行认真自查并作出书面说明:一是上述股东质押公司股份所获融资款项的主要用途和预计解除质押日期,被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针对平仓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二是,除上述质押股份外,上述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如存在,应说明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三,公司在保持独立性、防范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等方面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

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我国对股权质押的限制,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

直接限制即直接对质押的股权或者质押条件进行法律限制,如规定:

1)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质押;

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押股权的,还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否则质押行为无效;

5)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时,质押的股票不得是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或停牌、除牌的股票。

对股权质押的间接限制,主要表现为我国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因为股权质押的潜在后果,就是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可以折价或者拍卖或协议转让出质股权。我国担保法也明确限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是故,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两者密不可分,“依法可以转让”是股权质押的必要前提。但基于法人治理、国有资产保值、国家经济安全等考虑,我国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资、证券监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股权转让进行了诸多限制,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股权质押的后果。

如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3)在任职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其股份。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将该股份卖出。

5)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针对国有股权转让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经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再如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限定:

1)未经合营各方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2)在不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的情况下,境内企业股东不得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则还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4)如果股权转让导致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则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不得将其股权转让给中国自然人;

5)向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A股,该外国投资者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且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便是对于股权质押限制的描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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