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持续“输血”民盛金科
2017年6月3日,民盛金科(002647,SZ)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变更为和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在今年2月份也由此前的宏磊股份更名为民盛金科。
早在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彼时的柚子资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宏磊股份27.35%股权,成为后者第一大股东。入主宏磊股份后,柚子资产着手对上市公司进行转型,当年9月14日,上市公司宣布以14亿元现金高溢价收购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金融)90%股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价从2016年9月14日不到45元每股,一路飙涨最高时每股价格接近70元而在资本涌入时,上市公司的前几大股东却高比例质押其持有的股票,其控股股东继质押上市公司股票后,又将自身股权进行质押,同时不断向上市公司“输血”,持续出借27亿元。
股票遭大股东高比例质押
2016年1月,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戚氏家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逾55%股权,以27元/股的价格套现32.5亿元。交易完成后,柚子资产成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也由“戚氏家族”变更为郝江波。
2016年9月,在上市公司公布收购合利金融90%股权后,杭州焱热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至5%以下,抽身而去。
而在2017年度,股东加大了股票质押力度。2017年2月13日,景华将其持有的266万股股权质押给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月30日,陈家荣将其持有的78.8万股股票质押,截至3月31日,陈家荣个人持有的7.69%股权中,已有7.65%股权被质押。
民盛金科前四大股东均高比例质押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也引来了监管机构的注意。2017年6月1日,上市公司在回复深交所年报问询函时表示,大股东质押股份所获资金是出于自身的需求,截至目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与上述质押股份的预警线及平仓线均有较大的安全边际,上述质押股份尚不存在平仓风险。
控股股东借款给上市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除了质押上市公司股权外,柚子资产实控人郝江波还对其旗下资产进行过多次质押。记者查询企信宝发现,柚子资产旗下共有6家子公司,其中一家子公司名为山西星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3亿元,手中握有8家地方性银行的股权。
对此,有投资人士表示,如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然后向上市公司投入资金,这其中隐藏的一个相对逻辑是控股股东的资金投入会带来上市公司业绩上升。如果这个逻辑成立,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业绩效果不佳,业绩没有达到一定回报,随即股价承压,也将导致控股股东质押的股权存在一定风险,控股股东将承担较大的资金流压力。
控股股东有哪些义务
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所以,控股股东有两种情形,一是持股比例在50%以上,符合此项即为控股股东;二是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50%,但其享有的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足以实际影响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21条)。
以上便是对于控股股东的义务的解答,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