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云股份IPO文件及年报造假
据澎湃网报道,6月5日晚间,登云股份(002715)发布公告称,因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对公司时任董事及高管欧洪先、潘炜各处以30万元罚款及5年证券市场禁入,其余责任人则被分别处以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上述26名责任人的合计罚没金额为316万元。此外,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制度如下:
第一,发起人和发行人的责任。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承销商、保荐人的责任。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四,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以上就是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的概括介绍了,如果遇到法律问题,还需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