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称股东大会召开被干扰
作为证监会直属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宗旨是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但在持股行权过程中难免碰上“硬茬”。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投服中心获悉,6月9日投服中心作为中小股东参加了山东金泰(600385,SH)2016年股东大会,针对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现场提出质询和建议。然而,公司认为投服中心干扰了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投服中心方面表示,将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违法违规情况适时采取有关措施。2017年4月14日,证监会明确表示,投服中心将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明确要求,但上市公司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从而涉嫌侵害中小股东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救济权等权益的事项,积极行使建议权、质询权、诉讼权等无持股比例和时间限制的权利。
股东大会的类型有哪些
股东大会有三种:
1、法定大会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2、年度大会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年度股东大会定期的召开大都为法律所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3、临时大会
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股东大会的类型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