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投资买股最后发现是个体工商 诉至法院求还“股钱”
海口龙华糖巢西餐酒吧是被告吴清富投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吴清富以海口龙华糖巢西餐酒吧与原告吴腊英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了一份《海口糖巢西餐酒吧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海口龙华糖巢西餐酒吧总投资1500万元,共150股,每股10万元。被告经公司股东会议全票通过,同意被告将其持有的公司150股股权的1股以10万元转让给原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告即享受1股的股东权益,协议还约定,利润按公司章程分配、分配时间为每月财务核算日结束之后的3天内。协议同时约定,协议签订后3日内,原告将转让款10万元转入协议指定的专用帐户,开户行:建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户名:李丹,帐号:62108XXXXX。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将入股款10万元汇入协议书指定的上述银行帐户。被告于2013年4月16日以海口龙华糖巢西餐酒吧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前往海口市金龙工商所查询,才得知被告投资经营的海口龙华糖巢西餐酒吧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被告是该酒吧业主,该酒吧既不是有限公司,也不存在所谓股东会,更不存在所谓股权。根据个体工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开设酒吧本身并不存在股权和股份,被告隐瞒事实,违法向原告转让并不存在个体经营的酒吧股份,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律应认定无效,被告应全部退回原告的入股款10万元。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被告经营的海口龙华糖巢西餐酒吧是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所谓“公司股份”,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海口糖巢西餐酒吧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被告依据协议取得的股权转让款10万元应当返还原告,并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什么是股权,股权的拥有主体有哪些?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由此可知,股权只能是相对于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的,个体工商户并不具备此资格。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关于什么是股权,股权的拥有主体有哪些的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