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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此文章帮助了314人  作者:张长红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施红鹰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4月,施红鹰与北广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施红鹰将其持有的北京京安宏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宏润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北广公司,北广公司给付施红鹰375 000元。现施红鹰的股权已过户给北广公司,而北广公司至今未给付施红鹰股权转让款。施红鹰起诉要求北广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375 000元。

北广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施红鹰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施红鹰起诉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是代办公司代办的,施红鹰转让给北广公司的股权没有价值。北广公司不同意支付股权转让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京安宏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原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施红鹰出资49万元、李晴出资1万元。2007年4月,施红鹰与北广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施红鹰将其持有的京安宏润公司的股份以375 000元转让价,转让给北广公司。之后京安宏润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施红鹰名的股权已变更至北广公司名下。

【法院判决】

一审支持施红鹰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施红鹰与北广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施红鹰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义务,北广公司应给付施红鹰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给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施红鹰可以随时向北广公司索要,施红鹰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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