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桑乐股权再被老股东转让
在大股东易主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融基置业”)两年后,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桑乐”)股权昨日再度被老股东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山东桑乐管理层拟参与受让。
挂牌公告披露,作为山东桑乐第二和第三大股东的山东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简称“山东能源所”)、山东省科学院(简称“山东科院”),将分别转让公司22.14%和14.59%股权,作价分别为6798.90万元、4480.39万元,转让完成后二者将全身退出。
据转让公告披露的审计报告显示,去年上半年,山东桑乐实现营收2.68亿元,亏损1948.1万元。而据山东桑乐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截至今年5月31日,山东桑乐营业收入为1.8亿元,亏损662.77万元,公司总资产13.88亿元,资产负债率81.97%。
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公告中披露,山东桑乐的管理层拟参与股权受让,且规定意向受让方必须同时收购山东能源所和山东科院转让的所有股权,而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目前王雪广、丁海成,分别为山东桑乐的董事长、总经理。
有限股权转让的两种基本方式是怎样的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所以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所定的“过半数”应如何理解?股东会的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人数决,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公司法》对此只做了原则性的表述,实践中应如何把握?我认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1、根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进行限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因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因此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2、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资本决,考虑的是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所以从条款的对比中不难判断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应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两种基本模式是怎样的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