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否认合并传闻
据腾讯网报道,中金黄金(600489)7月19日晚间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称对媒体报道所述“合并”事宜不知情,未接到上级单位任何通知。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正考虑让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合并”。今日晚间,五矿资本等五矿系公司均澄清称,大股东中国五矿未接到“合并”事宜通知。中金黄金今日大涨6.02%。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异议权
在公司合并情形中,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二是法律规定因合并二消灭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概括承受。
对债权人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在于,债权人不能参与合并表决,因此会承担因合并带来的债权的不稳定性。而债权人异议权则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即债权人有权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公司应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关于债权人异议权的成立条件,有些国家以“合并需对债权产生危害”为前提要件,而我国不为异议权设限。但是,我国也未明确规定公司未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后果。我国1993年版的《公司法》曾规定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则公司不得合并,现行公司法将该规定删去了,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基本的态度,即异议权并不起到阻止公司合并的作用,但可以使得合并不能对抗异议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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