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抢帽子操纵案宣判
据澎湃网报道,2017年7月28日上午10时30分,上海一中法院对本市首例使用“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被告人朱炜明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间,被告人朱炜明担任国开证券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并受邀担任某证券类电视节目嘉宾。期间,朱炜明在其亲属“朱能荣”“孙桂英”“张武英”名下的证券账户内,预先买入“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5只股票,并在随后播出的前述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上述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再于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
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构成要件
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其可罚性在于,行为人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非法利益,并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但是,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已经公开做出相关预告的,不视为抢帽子交易操纵。
其中,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是指以下情形: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上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或者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网络媒体上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或者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向会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
总而言之,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行为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第三,行为人在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第四,,行为人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构成要件的介绍了,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还需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