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袁玉宏诉称,2015年10月29日,河南星火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一套伪造法人代表刘鸿涛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注销登记手续。被告将河南星火浆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注销登记。事实上,河南星火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刘鸿涛已经于2012年11月15日不幸过世,无法参与2015年9月的股东会和签署股东会决议。原告系河南星火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刘鸿涛的配偶,自2013年起,一直就被继承人刘鸿涛的遗产继承问题在金水区人民法院打官司。2017年5月,河南星火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突然告诉原告该公司已被注销,原告遂至被告处查询档案寻求救济。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可以到管城区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告将根据法院判决将该注销行为撤销。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对河南星火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10月29日对河南星火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注销登记。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本辖区内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本案中,被告对河南星火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清算组备案申请材料及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仅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但由于河南星火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鸿涛已于2012年11月15日死亡,河南星火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注销登记申请时提交的载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鸿涛签字的相关材料不真实,被告依据虚假的申请材料作出的公司注销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