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继续履行
2003年4月15日,因道路市政动迁,爱尔爱公司的房产被部分拆除,拆除建筑面积920.4平方米、用地面积386.5平方米,但房地产权证未作相应变更,第三人爱尔爱司公司获动迁款人民币320万元。2007年9月30日,李甲、秦某与陈某、杨甲签订《协议书》,约定李甲、秦某将第三人爱尔爱司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陈某、杨甲。李甲、秦某承诺,以第三人爱尔爱司公司名义建造的科研办公楼(暂定名)前期工作,涉及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的各项任务,予以全力配合,确保该项目顺利开工建造,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不能办理,则本协议不再履行,李甲、秦某应无条件退回已付的所有资金,并由李甲对上述退回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并向陈某、杨甲支付(2,600万元)年息1%。协议签署后,第三人爱尔爱司公司的股东已李甲、秦某由变为陈某、鹿骋公司、力鹏公司,但科研办公楼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却至今未能办理。李甲、秦某认为实现上述协议目的系带有附带条件,条件不成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此,根据协议中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不能办理,则本协议不再履行”的条款,系争协议书应当终止履行。
法院判决:对李甲、秦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法院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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