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变更登记被撤销 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陈某与李某于2015年成立东方影视公司,双方各占50%股份。2016年3月,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陈某将其持有的东方影视公司30%股份转让给李某,价格为20万元。完成付款手续后双方至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4月份,工商部门撤销了此次变更登记行为,理由为变更资料存在伪造。陈某据此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
法院意见:变更登记被撤销 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应配合李某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变更登记被撤销 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民事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成立,应取决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状态并无必然关联。股权变更登记因缺少相关材料而被工商部门撤销,或未被受理,仅仅涉及到补办手续另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不能据此否认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本案中,两股东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中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陈某持有的相应股权已合法转让给了李某,其应继续配合李某到公司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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