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权转让受让方是否有义务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8月,A、B两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100%)转让给B公司,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转让价款,A公司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了移交。办理股权交割环节时,B公司以人手不足为由拒绝配合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为此,A公司B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B公司履行配合办理C公司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法院意见:股权转让受让方是否有义务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行为由于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虽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办理工商变登记的义务在于股权转让方,但为了促成该合同目的的实现,受让方也负有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之义务,受让方的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义务为合同的附随义务。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受让方是否有义务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力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基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是完成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与重要环节。结案本案具体情况,受让方的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义务为合同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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