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其他股东反对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地位,如何认定
东方酒店为扩大经营对外进行融资,并与昌盛投资公司达成协议,成立昌盛东方酒店,其中原东方公司持有40%股份,昌盛投资持有60%股份,昌盛公司出资5000万元对酒店进行扩建及装修。协议签订后,昌盛投资分批向酒店的承建商支付了5000万元。一年后,丽都公司声称,是其委托昌盛投资公司出资持有昌盛东方酒店的60%的股份,5000万元的投资也系其以昌盛公司的债权支付,是其指令昌盛公司支付,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进行股东变更。昌盛投资公司向东方酒店出具文件证明昌盛公司是受丽都公司委托对酒店进行投资,所持有的股份系丽都公司所有。酒店管理公司对其不予认可,认为对方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绕过公司股东会,达到转让股权的目的,酒店管理公司不同意,同时不配合办理股东确认及变更手续。
法院意见:其他股东反对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地位,如何认定
丽都公司无权依据昌盛投资公司的证明直接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及要求变更股东。只能通过股权变更的正当程序进行变更,即丽都公司与昌盛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赠予协议,然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再要求昌盛东方酒店变更。
律师说法:其他股东反对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地位,如何认定
公司经营需要资本支持,同时也需要具有相同经营、管理理念的人员,即应具有相同的经营、管理理念的人员共同经营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利益才能最大化。《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地位的确定,变更都具有一定的规范及程序,以维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就本案来说,尽管昌盛投资公司出据文件证明丽都公司系实际出资人,但由于昌盛投资公司在取得股东地位并没有声明系受丽都公司委托代其持有股份。其所谓的授权持有,对东方酒店及昌盛东方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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