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是否仍存在违约金
巩某持有A公司30%股份,2014年2月,其与陶某签署《股份转让合同》,约定巩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陶某,股份作价300万元,同时约定双方签署合同当日陶某给付巩某100万元,此后30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陶某给付余款,若乙方违约,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合同签订后,陶某于合同签订日分两笔共向巩某支付款项60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支付。2014年3月,巩某公告解除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后提起诉讼,要求陶某承担违约责任。陶某辩称双方合同已解除,巩某应退还先前支付的股权转让金。
法院意见: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是否仍存在违约金
尽管合同已经解除,但违约方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是否仍存在违约金
巩某与陶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陶某未按约定时间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中赋予了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巩某登报发出解除合同公告,陶某未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解除。由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尽管合同已经解除,但违约方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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