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权转让纠纷,如何管辖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A公司与位于通州区的B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广州市越秀区的C公司20%股权转让给B公司,作价100万元,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向A公司支付了定金。协议对双方的交易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还约定“如因股权转让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转让方A公司在协议签名部分注明协议签于朝阳区。同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60万元人民币,并进行部分手续交接。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现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向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股权转让纠纷,如何管辖
通州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纠纷,如何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的双方虽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协议管辖,适用于法定管辖,本案C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也为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A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或广州市越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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