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权转让纠纷,法院判决退款
2008年6月,王某与宋某合资成立A文化传媒公司,后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拟转向经营其它业务,对此双方产生分歧。2010年3月,王某与宋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向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在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10万元后,宋某一直没有收到余款。双方也一直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宋某认为王某严重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余款并承担延迟支付期间的利息。
王某在辩称已向宋某支付2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宋未出具任何付款凭证,遂拒绝支付余款。《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利息,宋某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意见:股权转让纠纷,法院判决退款
判决王某支付宋某股权转让款余款,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纠纷,法院判决退款
王某与宋某所签订的《退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退股协议》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退股金本金4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协议中亦未约定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还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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