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蒋某原为A医药有限公司员工,2003年出资6万元,获得公司0.6%的股权,成为单位的自然人股东。2009年8月,蒋谋自A医药有限公司离职。2010年4月,A医药有限公司通知蒋某,依照公司章程,其股东权已转让给公会持股会,并通知其领取股权转让款10万元。但,蒋某一直未将出资证明文件交给A医药有限公司,也未收到过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11年2月,蒋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A医药有限公司转让其股东权行为无效,确认其股东身份。
法院意见: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依据公司法,判决确认蒋某为A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东,在A医药有限公司中拥有0.6%比例的股权,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被告在原告没有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因此,在原告不接受的情况下,股东权不能作出变动。且股权转让合同系双务履行合同,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履行才能完成转让行为。本案中,争议双方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的要约和承诺,既没有将出资证明这一股权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也没有交付转让款,因此应认定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也无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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