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1月21日,李某某起诉称2001年11月30日,创联公司经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钟楼分局登记设立,经营期限为10年(至2011年11月29日止),注册资本为110万元。其中李某某出资3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2011年4月28日,创联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至21年,李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2011年6月29日,李某某致函创联公司,要求创联公司收购李某某持有创联公司的30%股权,并限期作出明确答复,但创联公司置之不理,双方也未在两个月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后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创联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李某某持有创联公司的30%股权,暂按人民币500万元计算,最终以审计或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李某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说法】
关于李某某的诉讼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公司股权回购的90日期间的问题。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该90日的期限应是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起诉权的不变期限,该期限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二,结合本案证据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创联公司的全体股东于2011年5月28日召开股东会,形成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李某某对决议内容不同意,其依法享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诉权。2011年8月2日,李某某提起公司股权回购之诉,后于2011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系李某某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后果应由李某某承担。
第三,李某某于2012年7月6日再次提起的公司回购股权之诉系创联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原因导致该案诉讼程序进程的变化,本案系前次诉讼的延续。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股东提起股权回购之诉的90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该期间届满,股东享有的股权回购之诉的诉讼权利即消灭。因此李某某的自愿撤诉行为不能导致法律规定的90日起诉期限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