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权赠与能否撤销
王某与宋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王某与宋某及A物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B贸易公司,其中,王某持有30%股权,宋某持有20%股权,A物业公司持有50%股权。2016年,王某与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王某同意将其在B贸易公司中的所有股权分配给其与宋某之子,此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均有王某、宋某、A物业公司签字/盖章。离婚后,王某返悔,提出以“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为由,不再愿意转让其名下的股权给其与宋某之子所有。无奈之下,宋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协议。
法院意见: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除非能证明协议书系欺诈、胁迫状态下签署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协议书。离婚协议签订并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不得以“离婚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为主张离婚协议书可撤销,除非能证明协议书系欺诈、胁迫状态下签署,否则不能被认定无效。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某与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名下的股权归其与宋某之子所有,且另一股东A物业公司也盖章表示同意,因此,离婚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王某有转让股权的义务。该赠与条款的不可撤销是基于《离婚协议》不但约定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同时还约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正是因为离婚协议的上述特殊性,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夫妻任何一方不可单独撤销。因此,本案中在协议签署三方未达成新约定前,王某无权擅自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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