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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此文章帮助了437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标题】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分类】公司管理文书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ΧΧ股份有限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发起人   第四条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四章股权结构   

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七条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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