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股权问题,拔打免费股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青岛股权律师  >  股权案例  >  发起人能否要求公司交付无记名股票.

发起人能否要求公司交付无记名股票.

此文章帮助了311人  作者:青岛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发起人能否要求公司交付无记名股票作为发行人,只能是对其交付记名股票。要求公司交付无记名股票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根据票面上是否记有股东姓名可以将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票面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无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不记载于股票票面的股面。无记名股票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就可以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而记名股票的转让要相对复杂,除了背书外,还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作变更才产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为了规避发起人的短期行为,我国《公司法》141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允许对发行人发行无记名股票,显然对发行人转让其股票的行为无法临近。

青岛股权律师温馨提示:

股权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设计的不好,企业经营的越大,风险就越大。
如果您遇到股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股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股权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股权律师温馨提示:
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如果您遇到股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股权法律咨询电话:,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青岛股权律师推荐

程胜律师
程胜律师程胜,股权纠纷以及股权设计专家律师,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程胜律师成功办理多起股权案件,是股权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股权相关咨询

青岛股权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青岛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免费股权法律咨询服务。

股权相关文书

法邦股权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股权律师案例、新股权法案例、股权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股权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股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股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