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存在基础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牵连性。牵连性是指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这种牵连性只能 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要求出卖人交付货物是买受人的主要权利,相应地,交付货物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同样地,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 务,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是出卖人的主要权利。而单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不具有牵连性。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赠与 物,而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给付,只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赠与,所以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之间,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付债务是由数个双务合同产生的,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须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在同一时间进行。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时履行或无法确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有先后履行顺序,就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一方当事人需要中止其履行行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该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提供货物,买方则有权在当日不付款。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的时间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该当事人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如卖方只交付了部分货物,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只需支付该部分价款,有权拒绝支付未交付部分货物的价款。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后,当事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66条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这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学理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等双务合同。至于合伙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认为在二人合伙场合,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是在二人合伙中就相互出资而言,具有对价性;三人以上的合伙则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4人出资各10万元经营出版社,假如甲得以乙未出资为由而拒绝自己出资,共同事业势难进行。
在下述情况,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是可分之债;
二是连带之债;
三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四是原债务转化的损害赔偿之债;五是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六是在债权让与债务转移中,也可以适用同时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