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先合同的义务。
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与己方订立合同),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
二、怎样避免缔约过失责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贸易不断发展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合同法》加入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合同法》的一大进步,但如何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建议。
1、当事人应谨慎签订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一定要事先进行周密地考虑、考察,不能随意签订合同,并应本着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义务,正确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不能随意或带有恶意缔约。遵守法律的规定,防止产生经济纠纷,避免给缔约人带来经济损失,进而在经济贸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2、立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亦更好地为司法审判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只是刚刚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立法部门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应作必要的收集和指导,并制订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通过理论到实践再上升至理论,使司法审判人员更全面地掌握缔约过失责任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为市判工作服务,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