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2、贷款的种类。
3、贷款的用途。
国家政策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
4、借款币种。
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
5、借款的数额。
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
6、借款的期限。
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
7、借款利率。
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
8、还款方式。
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9、保证条款。
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承诺。
10、违约责任。
是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借款用途以外的项目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责任。
11、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变更借款合同须符合的条件
借款合同的变更是指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借款合同的解除是在借款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借款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
借款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2)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销销、停建和缓建的。
(3)借款方经国家机关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定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5)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政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