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变更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2)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销销、停建和缓建的。
(3)借款方经国家机关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定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5)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政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二、借款合同终止的方式是什么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如遇特殊情况,借款合同需变更或终止的方式如下:
1、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贷款经办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2、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3、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