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能否解除承揽合同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随时”意味着解除权的行使不受限制,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因此,定作人行使解除权是无条件的,只要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即可随时予以解除。但如果承揽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履行完毕,则定作人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定作人行使解除权,不以赔偿承揽人的损失为前提,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因此,无论承揽人有无过错,是否已经开始工作,定作人均可解除合同。
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定作人解除合同是绝对无限制的,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唯一限制是时间限制,即定作人必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解除合同,即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仅存于承揽人未完成工作之前,在承揽人没着手开始工作以前,定作人自然也能解除合同,但如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也不能解除合同,因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目的在于使承揽人的工作终止,使其不再继续进行,如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此时,定作人应接受工作成果,而不能再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明确规定这一条件,但在适用上理应如此。
定作人解除合同时,以向承揽人为单纯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承揽人同意,亦无需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和方法。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权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应当停止承揽工作。
二、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有何效力
定作人向承揽人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1)承揽人应立即停止工作。
(2)如承揽人因此受有损失的,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为了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合同法》第268条的后半部分规定了定作人解除合同应负的责任,即在造成承揽人损失时,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若无损失则无赔偿。承揽人要求赔偿时,对所造成的损失及损失的大小要负举证责任。
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当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如有剩余,也应当返还定作人。定作人预先支付报酬的,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外,承揽人也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
至于定作人赔偿承揽人损失的范围如何,为履行之利益,扣除因免除给付义务已节省者,承揽报酬或仅估算报酬者,按劳力的价值及承揽人的费用决定。由其数额,算出承揽人就工作完成所应有的财产上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