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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的情形有哪些,合同变更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545人  作者:合肥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同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之概括转让三种情形。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

二是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下列三种合同权利不可转让:

1、根据合同 性质不得转让,如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雇佣、代理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的转让。

三是合同权利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就债权 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合同,只需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可,债务人无权就债权转让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但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债务人后才发生效力。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又叫债务承担,是指在合同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债务转移的条件:一是须有有效债务存在。二是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和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不能作为转移的对 象。三是债务人就债务转移与第三人达成合意,订立合同。四是债务转移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支付能力和信誉对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至关重 要,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至于因承担人的变化而受到影响。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也称合同整体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出让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概括地继受出让方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既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让,而合同义务的转让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因此《合同法》第8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后,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合同地位,成为一方当事人,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合同变更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的变更,既可能是标的的变更,也可能是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担保方式、违约责任或者争议解决方式的变 更。当然,合同主体也可以变更,但《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仅指除合同主体外其他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当事人变更合同不但要协商一致,还要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对变更合同的程序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变更后,变更的内容对将来发生效力,而不能溯及既往,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因合同的变更而要求返还已完成的给付。另外,变更主合同 部分内容的,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从合同。如《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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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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