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
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如何避免缔约过失责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贸易不断发展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合同法》加入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合同法》的一大进步,但如何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建议。
1、当事人应谨慎签订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一定要事先进行周密地考虑、考察,不能随意签订合同,并应本着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义务,正确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不能随意或带有恶意缔约。遵守法律的规定,防止产生经济纠纷,避免给缔约人带来经济损失,进而在经济贸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2、立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亦更好地为司法审判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只是刚刚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立法部门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应作必要的收集和指导,并制订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通过理论到实践再上升至理论,使司法审判人员更全面地掌握缔约过失责任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为市判工作服务,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