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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条件是什么,行使任意解除权有何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414人  作者:天津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条件是什么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无从谈起,订立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需要明确的是,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

二、行使任意解除权有何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既然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违约处理,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07违约责任的规定。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的损失,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也无法适用。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由此可知,解除权虽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该权利也是有限制的。法定期限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经催告后三个月行使解除权,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为一年。具体情形中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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