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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承诺迟延了应当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22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项合格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迟延了应当怎么办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承诺未在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情形。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依法,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不要将“到达”理解得太过局限,事实上,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就可以了,不管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比如说,要约以电传的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这种情况下要约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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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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