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屋不得转让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些房屋是不能买卖的,或者不能转让,如果购买了这样的房屋,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无法履行,不能保证购房人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购房人对不得转让或买卖的房屋应该有所了解,千万不能购买这样的房屋。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或买卖: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6、已被列入危房的房屋;
7、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单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8、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9、处于户口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10、抵押的房屋未解除抵押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1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款的,比如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
12、房屋使用性质已改变的房屋;
13、军产、医院产、学校产权的公房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院子内的房屋;
14、使用权的房屋(暂时没有上市细则,现阶段只有东城和朝阳区的各别房屋可上市);
1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所持乡产权房产证的二手商品房;
16、法律、行政法规、房改政策、地方政府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与代理人签购房合同有什么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二手房买卖中,部分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认真审查房主的真实性,主要是未核实房主的身份,某些不法分子(如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假证冒名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以致买受人最终钱房两空。因此在与委托或代理出卖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