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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是指什么,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26人  作者:宁波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同主要条款是指什么

根据作用的不同,合同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它又叫必备条款或必要条款。而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向来没有定论。从《民法通则》大范围的必备条款到合同法草案中的小范围的主要条款,以至最后在合同法中取消了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主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合同,它们的主要条款是不一致的。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一是看合同的类型,二是看当事人的意愿。一般来说,任何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标的,欠缺合同的标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而对于其他条款如价款或报酬、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都可以在履行过程中再确定,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当事人要求这些条款必须确定的,如果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不能成立。

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宁波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的签订,内容是重点。首先就是合同的合法性,要注意该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欺诈情形,是否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条款等。如果对此不了解,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员咨询。其次是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特别是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及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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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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