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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常见陷阱有哪些,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买卖合同常见陷阱有哪些

陷阱一:买卖的标的物为大陆禁止流通的物品

如象牙、枪枝、弹药、毒品、珍稀动植物、迷信物品、淫秽物品、走私物品、没有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

陷阱二:买卖的标的物为大陆限制流通的物品,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如违法或违章建筑、寺庙、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海关监管物品、一些麻醉药品等。

陷阱三:卖主对买卖的标的物没有处分权

如拾得物、盗窃物、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被查封、冻结的物品等。

陷阱四:主体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陷阱五: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并且违反特许经营规定

如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

陷阱六: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他人买卖

陷阱七:合同没有以书面方式订立

如土地使用权买卖、房地产买卖、技术买卖、作品的发行权转让等。

陷阱八: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

如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外销商品房的买卖(上海、江苏等地区)、国有企业的产权出售、有价证券买卖等。

陷阱九:未履行审批、登记、公告等手续

如汽车买卖合同应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进口农药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应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应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等。

陷阱十:无法履行的合同

二、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1、大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物品有很多,外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先搞清楚买卖的标的物是否是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陷阱一、陷阱二)

2、外商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务必要查明卖主对买卖的物品有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要贪图价格优惠及其他诱惑、急功近利,以免“买到”盗窃物、拾得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陷阱三)

3、在订立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权、当事人使用的印鉴是否真实等。(陷阱四、五、六)

4、尽量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陷阱七)

5、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公证、登记、核准、报批或备案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较多。外商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了解这些规定。(陷阱八、九)

6、订立合同时,尽量把合同履行各个阶段的各种情况都考虑到,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完整、详细地写清楚。(陷阱十)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检验是买方在受到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鉴定。因此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标的物是否过关至关重要,买方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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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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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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