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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吗?

此文章帮助了43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合同成立时间的理解应结合这两条规定进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产物,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两个阶段,一为要约,二为承诺,故有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具体到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是意思一致的表现,故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综合《合同法》的上述两条规定,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不是受要约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而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文义,在合同书上签字、在合同书上盖章或者在合同书上同时签字及盖章应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吗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能当然认定其为无效。根据立法精神,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以便更容易地解决这类合同纠纷。也就是说,这里的“应当”不同于“必须”,即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的签订,内容是重点。首先就是合同的合法性,要注意该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欺诈情形,是否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条款等。如果对此不了解,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员咨询。其次是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特别是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及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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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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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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