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的合格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
2、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确定,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此外,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发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应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要约,因此他应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要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