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债权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合同债权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债权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理解合同债权的转让,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此,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尽管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原合同债务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将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在实践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混淆债权的转让和物权的转让。
3、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在权利的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将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在权利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取代了原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合同主体都已经发生了变化,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权利,都不得因权利的转让而加重债务人的义务,否则,应当由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以及因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债权的转让有哪些效力
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场合,成立不当得利;在后者场合,不发生清偿效果,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
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合同权利而受损害,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此处之抗辩,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例如合同权利转让后时效完成,债务人依此可拒绝履行;终期到来时,债务人可主张合同终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