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合同违反法定形式有效吗
房屋买卖应依法定程序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但对已经履行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承认其有效并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对于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施行前的房厚买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的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合同,买方已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二、购房合同无效有何后果
无效的购房合同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退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由此可见.购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可能产生三种法律后果。
1、双方返还。房屋买卖行为如果不是行为人故意侵犯对方利益而违反法律时,即应通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物,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进行该房屋买卖行为之前的原状。
2、赔偿损失。无效房屋买卖属于行为人一方故意侵犯对方利益而违反法律时,即产生赔偿损失的后果。如一方经恐吓、胁迫、期诈、乘人之危、与他方恶意串通等手段实施房屋买卖行为,而且双方已经履行,由上述违法的一方应当将从对方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不违法的受损害一方取得财物应当收缴国库。
故意用违法的手段进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人丧失请求对方退还其所交付的财物的权利。
3、将双方所得收缴国库。无效房屋买卖行为出于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时,因为他们的行为是损害公共利益的,所以都无权收回自己向对方交付的财物,财物应当收缴国库。如果双方故意违法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因他们的违法行为而遭到实际损失时,应当由违法的双方当事人返还或赔偿。
4、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可能构成违法甚至合同诈骗罪时,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