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
何谓购房合同的撤销? 购房合同的撤销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也可抛弃撤销权而使合同继续生效。下列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1、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重大误解”,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主观错误造成的,但由于没有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而可以撤销。
2、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即一方当事人利用其地位或对方紧迫或对方没有经验,从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或房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从而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失的房屋买卖行为。
3、因受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欺诈性的房屋买卖。即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用虚构、捏造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同对方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
二是胁迫性的房屋买卖。即当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吓、胁迫而为的房屋买卖行为。恐吓是以将来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为。肋迫与恐吓不同,或对肉体直接施加暴力和强制(如拘禁、殴打),或是用正在发生的事实来协迫;恐吓是以将来的危害相要挟。
三是乘人之危的房屋买卖。即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了极度的经济困难.或者是亲人有重病急需钱救治,或者是生产经营陷人了困难,急需资金,等等。而他方乘机利用这种困难,将房屋买卖价格压得极低,明显违背等价有偿原则,从而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二、发生房屋面积纠纷怎么办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为准。而合同的签订往往在测绘之前,因此,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往往与实测面积不相符。
对于面积增减的处理,建设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有明确的规定,即: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做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广州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做任何补偿。当然,合同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