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在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实践中,一般只有贷款人存在中止履行的可能。贷款人在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在借款人提供适当时,应当恢复提供贷款资金;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切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合同。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由于借款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贷款人,致使划拨资金发生困难的,贷款人也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在履行困难消除后,应当恢复履行。
二、借款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怎么办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借款合同涉及到一定数量的货币,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在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中,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便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检查和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催收贷款,为其通过诉讼程序收回贷款等法律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约束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也考虑到在民间自然人之间借款中,当事人出于信任,可能只出具借据或者借条甚至口头达成协议的情形,不如采用书面形式那样正式、严格,所以本法作了“除外”的规定即:“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