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赔偿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