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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价款如何执行政府价格,如何执行市场价格

此文章帮助了40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买卖合同价款如何执行政府价格

对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1)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1)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2)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买卖合同,价格条款按照政府价格确定;政府价格变化的,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执行。

二、买卖合同价款如何执行市场价格

对于非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买卖合同的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价款→②协议补充价款→③推定价款→④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1、约定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协议补充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价款条款可以说是买卖合同的利益条款,因此价款条款务必约定清楚。

(2)在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没有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按照默认价款执行,即按照合同订立时(非合同履行时)履行地(非合同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检验是买方在受到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鉴定。因此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标的物是否过关至关重要,买方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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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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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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