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担保法所称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2、 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 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4、 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 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6、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二、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1、 债权消灭的;
2、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债务人为使留置权消灭,对于留置权人有提出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受偿其担保的义务,债权人的留置权因债务人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而归于消灭,提供担保的优点就在于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能使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没有留置的财产,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