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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如何有效地避免定金合同纠纷?

此文章帮助了275人  作者: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

1、当事人就定金担保的内容达成合意。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任何合同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是由于定金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当事人与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完全相同,因此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合同的内容还是定金合同的内容,十分重要。否则,仅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交付一定的金钱,很难确定其性质是预付款还是定金。在定金合同采取主合同的部分条款的形式出现的时候,这个问题尤其重要。此时,虽然定金合同在表面上看是主合同的一个部分,但是实质上定金合同的内容是独立于主合同内容的,两者之间不能相互代替。

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的时候,应当明确“定金”的字样,用语要规范,否则不能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采取书面的形式。定金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订立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设定定金担保,定金担保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用书面形式订立定金合同。

3、定金担保合同应当记载清楚依法律规定应当记载的内容。如定金的性质、数额、交付期限等等。

二、如何有效地避免定金合同纠纷?

1、定金在签定合同前收取不平等

定金的主要功能履行合同和证明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定金是在合同签定后才收取的。但时下的购房定金,却是在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缴交的,反而成了合同签订和成立的前提条件。

就一般商事合同来说,由于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基本均等的,因此,一般商事合同在订约前收取定金有其合理性基础,但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很难做到消费者与开发商交易信息的均等,消费者大多都是在不了解房屋全面信息的情况下完成购房程序,定金的存在更使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变小,因此,尽管开发商存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消费者仍然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权益有无保证是建立在开发商的良心之上。因此,定金的收取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2、定金该收但要有预售证

拿购房定金来说,购房定金是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立约定金”,其功能是督促合同的签订,因此它的存在是合法的。在交纳定金后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执行,作为发展商一定要具备了预售证才可收取定金,否则,收取的定金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对于交纳定金应该制作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则发展商不再归还购房者定金,因为发展商在等待购房者认购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或订立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履行义务的,定金作为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拒绝履行债务或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方不履行还债义务或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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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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