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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违约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3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其主要特征:

1、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民事责任,不是行政责任,更不是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签订合同之前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先契约责任,而不是契约的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产生基于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不能对违约人的人身进行伤害。

二、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2、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大道的,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通常说违约责任,只要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合同中也常约定。我国的违约责任主要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辅以过错责任原则,这里的过错是推定的过错。无过错原则,也就是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就应承担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理由主张免责,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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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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