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很明显,它们所采纳的都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惟一的例外就是经济合同法,其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结果。但按合同法原理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即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认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构成障碍。同理,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也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已作了完善的规定。故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又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时,不仅不会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