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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违约的责任形式有哪几种?

此文章帮助了349人  作者:宜宾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

(三)第三人过错(违约方不免责)

我国合同法121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同约定的,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责任。

二、违约的责任形式有哪几种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第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第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第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宜宾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预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形式,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此外,违约还有迟延履行、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等形态。合同当事人要规避其中风险,就要把握准这几种情况,逐一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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