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如何约定定金数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二、适用定金罚则应注意哪些问题
1、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既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同时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是否合法呢?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2、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的运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即无论一方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可能导致定金责任。但是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了,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我认为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3、一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要判断定金的性质,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解约定金 , 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