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合同无效受时效限制吗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由于合同本身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国家可以实行干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不待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便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无效,并可以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的行使,而形成权的行使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其次,由于无效合同本质上具有违法性,从维护合法秩序的需要出发,当事人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无效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如果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受时效限制,则经过一定的时间以后,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无效确认,违法合同将可能变成合法的合同,违法利益也将可能变成合法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
当然,如果当事人进一步主张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等请求,则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谁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当事人。但是,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